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地税局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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