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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210号
颁布时间:2000-12-15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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