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10-28
上一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