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9〕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 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从5月1日 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凡以前规定汇算清 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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