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9月12日
上一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