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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