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31号
2008-2-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第二点要求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不包括我省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