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