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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1号
2008-6-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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