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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