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