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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