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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