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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21号
2008-4-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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