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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101号
2008-4-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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