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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