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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