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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