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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所需证件资料的通知[2010年5月4日起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1]82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内国税货劳函[2010]2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10年5月4日起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执行的。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各盟市国税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使《认定办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充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依据《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规定,现将我区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提供的真实有效证件、资料统一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纳税人除提供申请报告外,还需附报以下证件、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纳税人的成立及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银行帐号证明。

  四、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机关授予纳税人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经审核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作为审核依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资料一并存档,原件退还纳税人。

  除以上列明的证件、资料外,各地不准再附加其他证件、资料,确需索要的,应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所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核验,并要派员到实地察访,在收到纳税人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对报送资料不全的企业,应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认定的同时,要说明理由并将资料退还给纳税人。

  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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