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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