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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8.8.13)

京国税函[2007]20号
颁布时间:2007-1-16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京国税发[2008]209号文件规定,本条法规失效。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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