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待市局商海关部门后另行通知。请依照执行。
2008年3月10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