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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71号
2008-8-2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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