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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