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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111号
2008-7-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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