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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废止]

财监[2000]40号

颁布时间:2000-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13日以国税函[2000]818号原文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1月7日以云国税发[2000]260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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