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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中企字[1993]9号

颁布时间:1993-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企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和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企驻厂员机构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中央预算收入缴纳、划解实行对帐办法,是财政部赋予中企驻厂员机构的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任务,各中企驻厂员机构要认真负责,持积极态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按照“办法”中规定时间进行认真核对,发现有混库问题,应以公函通知征收机关、国库和缴款单位予以更正。各级征收机关、分支金库、缴款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企驻厂员机构做好此项工作,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准确足额入库。

  二、各级征收机关、国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划分预算缴款级次科目,正确区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实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缴款制度,不论何方出现缴库和划解差错,都要及时提出更正。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核实缴纳税费凭证,发现征收机关填制缴款书预算级次、收款机关有误时,应及时提出更正,保证准确入库。

  三、凡是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办全民、集体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月终了后七日内,中央事业单位(全额、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每季终了后七日内,分别将当月、当季缴纳的税费(包括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费)对帐表(由省中企处制发)和缴款凭证影印件,按管辖隶属关系报送当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由省级企事业主管部门集中统缴库的缴款书和对帐表,直接报送省中企处。

  四、对于对帐中发现征收机关设置过渡帐户、银行占压库款和缴款、划库、报解预算级次科目差错等问题,中企驻厂员机构统一使用“缴款更正书”通知征收机关或银行或国库,予以更正、征收机关或国库或银行接到中企驻厂员机构“缴款更正书”后,要立即按现行办法办理更正手续。中企驻厂员机构使用的“缴款更正书”由省中企处统一制发。

  五、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仍按管辖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中企处、组负责核对。

  六、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份起执行。对今年全年中央预算收入缴库情况,各中企驻厂员机构要在审查企事业年度决算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并将清理核对结果编制对帐汇总表,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十日前报省中企处。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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