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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 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失效] (2008.7.11)

苏国税函[2006]344号
2006-9-29

南京、扬州、泰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 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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