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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预算会计制度》加强“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全面提高预算会计水平,强化行政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市财政局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特对我系统“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原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入)实行统收统支。各区县局自行提取的各种手续费及其它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行政性收费要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45号文件明确规定,我局的“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工本费要从1998年开始按发生额上交财政。

  3、为了强化经费管理,市财政局规定从1998年起,各种收入都要列入“大收入”,对外为了保证我局计会部门统一对财政负责经费管理及各种报表口径统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税务事业补助费”由各区县局、分局计会科全面负责市局拨付的各项经费的收入与具体支出。(不再将拨入款划到行政部门支出)

  4、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市局要求设置专职会计、出纳经费管理人员。按照《会计法》及新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建帐、记帐,并相应建立有关制度。

  5、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全面清理预算外帐户,市局要求除计会科、行政科以外,其它科室一律不得设置帐户,如有发现按违纪处理。

  6、关于“税务检查专项经费”具体支出由计会部门负责,使用权限及开支范围按市局原有关规定执行。

  7、征管科将“税务登记证”及“税务发票”工本费收入,按月上交市局。由市局返还的各种提成均由计会科负责管理及支出,征管科的帐户只作为收取费用的过渡帐户,不得发生任何支出项目。

  8、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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