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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1999]28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有效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收入,省局决定组建地、县两级发票管理专职机构,专门从事发票审批、印制、管理、发售、检查、缴销等工作,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达到以票控税、以查促收的目的。现就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州、市发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上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办法、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解答有关发票管理政策、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2、负责查处本地区重大发票违章案件,组织实施本地区发票检查工作。

  3、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负责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纸、发票防伪专用油墨的领发、监用、收缴及销毁。

  5、负责对发票承印厂的监督和管理,并代省局与已批准承印的发票印刷厂签定发票承印协议。

  6、负责审批县(市、区)自行设计发票的印刷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统一发票印制计划,报省地税局批准后,与发票承印厂办理发票印制及结算事宜。

  7、负责发票印制、领发、保管、缴销工作。

  8、负责发票印制发售的财务核算工作。

  9、编制发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汇总上报《发票管理年度报告表》及其他各类报表。

  10、按《征管规程》和《发票样本》要求,规范使用发票管理表、单、帐、簿。

  11、完成省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县、市、区发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和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发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2、负责检查查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对特殊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检查)。

  3、编制统一发票及自行设计发票的印制计划,并上报地(州、市)税务局审批;负责发票的领取、保管、发售、审核检查及缴销工作。

  4、制定发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完善岗位考核。

  5、设立和不断扩大发票管理举报网点,并做好对举报案件的记载、归类、取证、查处、奖励举报有功者及建立档案等工作。

  6、负责对临时经营者或临时提供有偿服务者代开发票。

  7、负责核定、审查用票单位所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办理发票准购手续,负责组织对关、停、并、转单位发票的查验清理。

  8、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解答发票管理政策及有关业务问题。

  9、负责对发票违章案件的查处或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按照《征管业务规程》及《发票样本》的要求,规范使用发票管理表、单、帐、簿,并按时编报《发票管理年度报告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11、按有关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

  12、根据上级制定的发票管理核算制度,设立帐簿、报表,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费等财务收支情况。

  13、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任务。

  三、严格发票购领,加强源泉控管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凡末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办理《发票准购证》出售发票。

  2、凡有临时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发票时,持合法有效证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代开。代开发票时一并清缴税款,并将完税证名称、号码记录在发票备注栏内。代开发票必须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戳记。

  3、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监控,防止票税流失,省局要求除国营建筑大公司外,对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建安企业,一律停止出售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凡需用者,可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同时清缴应纳税款。

  4、发票发售既要坚持批量供应的原则,也要保证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合理需求。

  对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严格,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按月购领。对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开票人员不稳定,发票使用量小的单位,采取限量供应,验旧领新。对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使用量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次购领,交旧领新。发票领购的总体要求是“持证购领,批量供应,按月缴验,税票核对”。对不能按期申报纳税,发票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限期责令改正。要通过宣传教育和严查重罚相结合的办法,促使其树立依法用票和自觉纳税意识。

  5、收取发票保证金仅限于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省内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扩大收取范围的要坚决纠正。

  对按规定依法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凡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不能按期缴销发票,中止经营行为的,必须用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

  6、对凡要求购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模留存备查。对没有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刻制发票专用章。

  对实行验旧领新和交旧领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购领发票时一次性全部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发票章。

  7、税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给证照合法、手续齐全的用票户售票。对以票谋私,妨碍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对无视国家税法,屡教不改的,要撤离工作岗位,严肃处理。

  四、强化发票检查,堵塞税收漏洞

  1、今后,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强化外部检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合法经营,保障税收收入。因此,各地要认清形势,抓住重点,精心组织发票检查工作。发票专职机构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上。各地必须一季度安排一次日常检查,一年安排一次专项检查,使检查工作力求达到有广度、有深度、有质量、有成效,并且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持之以恒坚持下去。

  2、发票检查量大面宽,任务繁重,各级发票专职机构要积级与征管、稽查部门共同配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联系制度,合理配置稽查力量,精心部署发票检查,避免出现工作重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3、发票检查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按要求着装,双人上岗,出示证件。凡需要调出发票查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被查者开具发票换票证,对调出的空白发票应开付收据,经查无问题的要及时退还。

  4、今后,发票检查的重点是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行业中存在的有票不开、无票经营、大头小尾、打白条、以收据代发票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全面加强对特殊行业发票的检查力度,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的使用情况,把所有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检查范围。其次,对其它报帐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检查处罚,对造成偷逃税的,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力求查深、查透、查出成效。

  5、各地要制定查处计划,确定考核指标。一是每年度分行业检查必须达到100%,查出结案率必须达到80%以上,重点检查面必须达到80%。二是根据上年度查补税款数额,确定下一年查处计划,年度终了,进行考核。此项工作从今年开始,每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20日以内将检查报告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加强定额发票管理,有效促进税收收入

  1、从1998年1月1日起,餐饮、娱乐业不再使用填开式发票,凡发现继续使用填开式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定额发票使用的,除追查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外,对用票户一律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对造成偷逃税的,按《征管法》关于偷税条款论处。

  2、定额发票在使用中,必须与定额纳税人的定额挂钩,切实起到“以票控税”

  的作用。对纳税情况好,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规范的企业和个人开具的发票总金额确是营业额。对定额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定额加超定额使用发票金额再加一定幅度确定营业额。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1、继续贯彻落实省局甘地税征(1998)11号文件和《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精神。对非法印制发票、非法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非法保管发票以及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一律严查重罚,决不手软。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当做今后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为了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动员全社会关心重视发票查处工作,各地要积级创造条件,制做监督牌,公布发票专职机构举报电话,并在辖区内各大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张贴悬挂,把非法经营者置于税务机关和广大公民的共同监督之中。

  3、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举报电话切忌虚设摆样,必须安排专人在早晨8点至晚上12点以内值班,有条件的地区要安装录音电话,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要下决心查处无票经营和违法使用发票行为,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是税务机关广泛深入宣传发票重要作用的好形式,也是鼓励广大消费者协税护票的有效手段,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级与公正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摇奖办法并组织实施。要通过采取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把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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