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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70号

颁布时间:1999-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新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简化了申请复议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的监督约机制,从而对我们行政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及时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要组织法制专干进行专门培训,四季度,省局将举办一期法制工作人员培训班,为各地培训一批骨干,确保《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规范税收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国家税收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税收征管执法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税务争议。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全面推进,随着纳税人法制意识的健全、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税务争议的案件将不继增多,尤其是《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申请人对地税等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等救济程序,这对我们地税执法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以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为契机,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征管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切实消除税务执法程序不当、执法主体不合法、违规处罚等不依法行政行为,不继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树立地税机关过硬执法形象。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把关、清理工作。以前,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否正确,都无权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明确赋予了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复议的权利。对此,今后各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坚持合法、有效谨慎的原则,符全法定权限,具备法定依据,完备法定程序。办公室(法制)部门要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把关,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必须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鉴定,并对应废止的文件要面向社会公布。

  四、充实税收法制国量,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增加了对被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要求,缩短了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复议申请的时限,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复议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上《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工作要求,强化了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配备充实一批素质高、业务精、懂法律的法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税收法制工作,有效实施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制活动监督和检查,切实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为不重视、不落实而造成执法出现严重偏差的必须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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