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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1989]外字第11号

颁布时间:1989-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根据国务院国发(88)第26号《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和国发[1988]第24号纪要“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的精神,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不尽一致的地方,明确通知如下: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额征税,一律执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执行工商统一税,也不再执行保持工商统一税税负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商品(包括进口商品)调拨、批发业务,应同国内其他企业一样,照章 征收批发营业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应同国内工业企业一样,执行先征税后退税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工业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余产品同国内企业一样,执行退税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出口,执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手续,同国内企业一样办理。暂由各市县税务机关办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时,应按国内现行规定地域分别按上述三种税税额附征7%、5%、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原规定不附征“教育费附加”,现改为同国内企业一样附征“教育费附加”。

  四、车船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执行国内“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税额由各市县税务局比照国内企业的税负确定。

  五、屠宰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屠宰税,执行同国内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保持同等税负。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改为执行国内“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按各市县对国内企业的规定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不征收,继续由有关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

  七、印花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区分新老企业,一律照章 征收印花税,也不再执行抵减流转税的规定。

  以上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文件规定同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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