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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川人行国[1996]22号

颁布时间:1996-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对省分库进行了审计,发现有关会计凭证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监察专员办、省国税、省地税、省国地直属分局、省工、农、中、建行,成都市交行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票据法》、《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一、规范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

  (一)缴款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等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做到:数字准确,预算科目、缴库级次等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单位的转帐支票,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以此联作付出传票,纳税人缴款时不再使用转帐支票。

  (二)收入退还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收入退库正确与否,不但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筹集,还影响财政收入的正确分配使用,影响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征收机关对申请退库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入退库依据及收入退还书所填的内容,严格审核退付理由、退付范围和批准程序。

  (三)预算拨款凭证是国库办理同城预算拨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帐簿、核对帐务和事后监督的主要依据,也是开展预算收入支出情况分析和检查的原始资料。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

  国库部门审查完全符合要求后,才能予以办理。

  二、税务、财政等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填写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需做到:

  (一)坚持一税一票,并且必须使用规定的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

  (二)认真填写填发日期、税款的限缴日期、所交税款的所属日期和拨款日期;

  (三)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字迹要清晰;

  (四)认真填写缴款、退款、付款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以及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国库、退款国库和收款单位的帐号、开户银行;

  (五)认真填写预算收入和退库的级次、科目的“款”、“项”名称,退库的原因及有关批文的编号,拨款的用途;

  (六)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的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对于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需要更改的,应签章证明。拨款凭证从开票之日起10日内有效。

  (七)已过缴款期限的缴款书、原填发人应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并增开一份加收滞纳金税票。

  三、专业银行经收处应按规定受理税票,要做到:

  (一)严格审查缴款书是否超过缴款期限,若超过期限的;原征收机关是否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有无加收滞纳金税票。已注明和附上加收滞纳金税票的方可收纳;

  (二)审查缴款书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字迹有无涂改;

  (三)审查缴款书缴款单位名称、帐号是否相符,印鉴是否齐全,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缴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无足够存款余额;

  (四)审核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预算科目是否填写清楚;

  (五)凡缴款书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的和一票多税、预算科目不清楚,其他内容更改不签章的拒绝收纳;

  (六)应在缴款书的各联次加盖有日期的转讫章,并将税款及时上划;

  (七)经收税款一律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要建立“待结算财政款项”总、分户帐。

  四、国库收到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时,应严格审查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的各项内容。对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不清楚、不符合规定的退还书、拨款凭证和已停止使用或过期拨款凭证及未加盖经收处转讫章的缴款书一律退回。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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