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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废止]

川国税函[1998]125号

颁布时间:1998-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转发你局,请贯彻执行,并请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半年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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