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37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转制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在我市的有3个,即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煤科总院重庆分院、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二、按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的规定,这次转制的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按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 7]3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事项,包括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均应按我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编委、财政厅(局)、计委、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外经贸委(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任务,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