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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农金改办[1998]181号

颁布时间:1998-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一九九八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迅速传达到县联社和信用社。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反映。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一九九八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根据总行决算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各级人民银行和县联社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拓展业务,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继续加大支农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稳步发展。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利率下调、受灾严重、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恶化,亏损严重。为了全面总结、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和扭亏增盈工作,今年我省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制度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加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力争把亏损额降到最低限度。

  二、关于做好决算组织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会计决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对提高信用社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地农金体改办、县联社和信用社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准备,精心组织,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今年组织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是:一是认真搞好试算工作。各地要认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切实做好决算前的试算工作,并及时将试算情况上报省农金体改办。二是在年终决算前,信用社必须全面核实财务收支和清理各项资产,重点是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结算占款、其他应收款等,以及盘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与此同时,各级农金体改办和县联社也要认真清理核实各项统筹资金,并要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切实做到帐帐、帐实、帐款、帐表、帐据相符。三是努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信用社要把清收贷款应收利息任务落实到人,严格考核和奖惩。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坚决纠正超比例、超标准、超范围,以及突击开支费用等行为,职工收入必须与信用社经营成果挂钩考核。四是要加强对信用社年度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稽核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五是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

  三、有关财税政策和规定

  (一)关于非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强制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总行[1998]435号文件精神,各地农金体改办和县联社在办理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此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信用社报表中,已经并入的必须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信用社对贷款利息要坚持定期结息、应收尽收,严禁采取“以贷收息”等办法虚增收入。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来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三)关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呆帐贷款的核销。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呆帐贷款的核销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农金体改办川农金改办[1997]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各地信用社从明年初起不得再委托信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五)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和清理。今年信用社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的比例提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因此信用社系统据此也将移交地方(具体移交办法另定)。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个别地区少数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按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提取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做到核算准备,帐款相符,凡存在挤占、挪用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

  (六)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资产经营范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时对各项存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七)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贫困县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和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照顾,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八)关于地方政府等部门奖励政策问题。从今年起,凡地方政府等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亏损信用社一律不得享受。

  四、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其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仍按川农金改办[1997]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的收入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余额反映在贷方。顺序排列在“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之后。本科目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期末轧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8质押其他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其他贷款。

  以上1255、1256、1257、1258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其他贷款”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质押贷款列入“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质押贷款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根据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缴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帐户与准备金存款帐户合并。为此取消本科目,结转后余额划转“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

  1122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将原“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抵押农户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将原“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将原“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将原“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抵押其他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其他贷款。

  将原“1112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名称更改为“准备金存款”,核算内容为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存款和准备金存款。

  以上四科目排列顺序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归并不变。

  (四)增设和取消下列帐户

  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抵贷资产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核算信用社将待处理抵贷资产变现后实现的利息收入(扣除已计算并进入损益核算的应收利息部分)。顺序排列在“5.其他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代办放款手续费”帐户。在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帐户。本帐户核算信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顺序排列在“1.代办储蓄手续费”帐户之后。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保值定期贴息支出”帐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帐户的调整除1292、2013、2014、2015按有关文件规定已使用外,其他科目和帐户的调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科目余额的结转一律在年终决算时通过科目余额结转表办理。

  六、关于其他工作

  (一)关于管理费的上缴。年终决算结束后,各地应及时汇算清缴1998年度管理费,除年内已预缴的,其余差额部分务必于1999年1月底前足额上划省农金体改办。户名:四川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帐号:20008210084013;开户行:农行蜀都支行。

  (二)关于工会经费的上缴。各地要严格按照川农金改办[1998]125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将工会经费上缴省农金体改办。户名: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工会;帐号:8010019836;开户行:农行成都市分行西华门分理处。

  (三)关于保支付调控准备金上缴问题。根据川人行农[1998]89号文件规定,各市、地、州农金体改办要认真做好保支付调控准备金的收缴工作,不得随意拖延。1999年各市、地、州农金体改办应补缴的调控准备金,必须于1999年1月10日前上划到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保支付调控准备金帐户。

  (四)新增设的“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是为信用社办理委托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处理业务而设的会计科目。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或二级分行国库部门委托的信用社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和使用这三个科目。“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关于决算报表和送审。今年的决算报表共11种,包括主表4种,附表5种,年终科目结转对照表和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统计表。统计表包括:稽核表一至四,保卫表一至四,监察表一;业务表一至九;社务表一至七。决算报表和社务表全部使用微机汇制,各地从县联社起都必须层层上报微机打印表。全省将于明年1月底前汇审决算报表,届时请各地财务主管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微机打印表(两套)、软盘、便携机及其他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送审,送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省农盆体改办将根据各地决算工作的组织、报表上报时间及报表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评比考核。

  (六)关于财务收支项电的上报。年终财务收支项电仍便用统计报表软件,并于明年1月7日前通过微机通讯上报省农金体改办。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项电,每季度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季度后次月的7日前。上报方式和其他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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