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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338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办法》,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加强依法治税,确保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尚未建立法制机构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负责人指定本案调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组织主持。

  三、省、地两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处的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案件的审查,原则上由本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的审理部门负责;省、地两级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及其它征收管理单位查处的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案件的审查,由本局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

  四、各地国税机关查处的罚款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起五日内上报省局稽查分局备案;县(市、区)向地级国税局上报备案的标准,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自定。

  五、《办法》中规定的税务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告知省局政策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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