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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