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失效法规>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2008.7.11)

苏国税函[2006]144号
2006-4-11

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