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上一篇: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失效]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失效](2009.3.2)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