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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95号

颁布时间:1997-04-29 09:28:52.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综合处反馈。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试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行监督所遵循的原则:

    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

    3、 本级税务机关自我监督为主,4、 上级税务机关行

    政监督为辅。

    第三条  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实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既要维护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基层税务机关可在本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第六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第九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无以罚代刑问题。

    第十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是否给纳税人送达《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是否依法组织听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组织听证的税务工作人员与税务违章的纳税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否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是否依法给予行政补偿。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依法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是否有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是否截留或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非法财务。

    第十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收缴罚款后是否给纳税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法定的票据。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的税务违章案件,是否依法办理并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实行监督的形式、方法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

    内部监督是指税务系统内部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税务机关,本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上的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依靠有权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权监督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税务行政处罚实行监督一般可采取下列方法:

    1、本级税务机关定期自查和上级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基层局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结果分别于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基层局自查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进行重点检查。

    2、社会举报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监督员,组成社会监督网络,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对举报的案件,由本级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认真进行查处。

    3、要不定期的采取社会问卷调查的方法,向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广泛征求意见,以便使行政处罚真正做到公开、公正。

    4、各基层局要建立回访制度,对有代表性的、重大的典型税务违章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之后,要适时回访被处罚的纳税人,主动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述和意见。

    第四章  实行监督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设置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有一名主管局长分工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暂时不能设立法制工作部门的,要制定一个部门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局的行政处罚监督工作受市局领导,由市局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章  实行监督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查备案制度。重大案件确定的标准按沈地税综字[1996]277号《印发〈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并作为评比先进、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处罚案件应坚持予以纠正,对其中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职造成的错案,要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1、因税务机关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造成的错案,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负责赔偿。

    2、因税务干部过失行为造成的错案,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负责赔偿,并区分情况,对税务干部适当进行追偿。

    3、因税务干部主观原因故意造成的错案,应根据情节对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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