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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6]223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09:39:49.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近日,市局已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0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直接下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35号文”的减免期限

  根据堤围防护费申报期的特殊性,“35号文”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地方水利基金(堤围防护费)的,可顺延减免期为2006年1月1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二、减免税操作程序

  (一)对符合“16号文”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条件和符合“35号文”中免征堤围防护费条件的纳税人,各区地方税务局应以“16号文”作为减免税依据,按照现行“大集中”减免税的操作流程,直接在征收系统中做相应的减免税设置处理;

  (二)对符合“16号文”中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件的纳税人,各区地方税务局应以“16号文”作为减免税依据,在车船使用税征收系统中《车船房产土地底册申报》界面的车船税底册,直接在“扣除税额”栏目输入减免的税额。

  三、做好相应的税费减免数据统计工作

  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做好纳税人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减免税(费)额等资料统计整理,并于2006年8月底前将减免情况资料上报市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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