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稽[2000]114号
颁布时间:2000-04-17 09:14:3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税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现就全省地方税收涉税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一)县(县级市,下同)级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均应成立涉税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审理委员会”),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长任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征管、法规、监察、稽查及各税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均应成立案件审理的专门机构(简称“审理部门”),由政治素质好、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能认真依法行政的人员组成。
(三)各县地税局稽查局是否设立审理部门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二、 关于案件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
(一) 各级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案件
1、大案、要案
(1)达到偷税犯罪标准,拟定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按偷税犯罪处理的案件;
(2)涉税数额巨大(一般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但尚未构成偷税犯罪标准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的案件;
(4)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
(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案件。
2、本级稽查局审理部门定案有困难的案件。
3、同级征收局检查的达到大案、要案标准及定案有困难的案件。
(二) 审理部门负责审理的案件
本级稽查局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涉税违法案件。
(三)凡经各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均应报省地税局稽查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