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与总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新的规定为准。
上一篇: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