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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