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6]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6]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