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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