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地。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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