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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辽财预[2006]943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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