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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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