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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