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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