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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2007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结算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103号

颁布时间:2008-03-13 09:41:5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纳税,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2007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开展集中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企业

  (一)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二)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

  (三)江西南华医药股份公司。

  (四)南昌天河贸易连锁有限公司。

  (五)江西高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六)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供电公司。

  (七)江西铜业集团及所属统一核算矿山。

  (八)江西铜业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冶炼厂和矿山。

  (九)南昌卷烟总厂及所属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

  二、结算内容

  (一)增值税

  1.总、分支机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情况。

  2.总、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3.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是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的预征率或分配比例征收。

  4.总、分支机构结算税款和预征税款的核算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

  5.省电力公司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执行情况。

  (二)消费税(卷烟)

  1.总、分支机构卷烟产量和销量情况。

  2.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卷烟产品税率执行情况。

  4.外购和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抵扣情况。

  5.总、分支机构消费税预征税款和结算税款核算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

  三、结算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由省局统一组织、抽调人员开展结算工作。时间安排:四月份安排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江西南华医药股份公司、南昌天河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高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结算工作;五月份安排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和南昌卷烟总厂及所属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的结算工作;六月份安排江西铜业集团及所属统一核算矿山、江西铜业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冶炼厂和矿山的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省局在各设区市抽调若干名税政管理人员,由市局税政科负责人带队,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

  (二)结算人员要熟悉了解结算企业的行业特点,掌握总、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知识和核算程序;结算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记录问题;结算结束后按时提交分户结算报告和总、分支机构结算、预缴税款情况。

  (三)各被结算地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按结算要求,提供企业税收征管资料,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与结算人员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四)省局将对本次结算工作进行总结,对结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具体实施方案,省局流转税处将另行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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