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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