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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财法[2008]32号

颁布时间:2008-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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